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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評審,是檢查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重要方式,其評審結果是學位授予審核、研究生導師管理、考核和學位授權點評估的重要依據。為強化研究生培養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研究生導師在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中的把關作用,提高學位論文質量,根據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黑龍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開展的研究生答辯前學位論文評審、學位論文抽檢、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和黑龍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三條 學位論文評審結果的處理
(一)研究生院將學校開展的各種學位論文評審結果和上級管理部門對學位論文抽檢的有關結果及時通知各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本人,并通過適當途徑向全校通報。
(二)學位論文評審結果是上級部門對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和學位點評估評審的重要參考指標,學校將把評審結果作為對研究生導師考核和聘任以及確定各學院研究生招生數量的重要依據。
(三)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黑龍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抽檢評議結果為優秀的學位論文,學校將予以表彰。
(四)對學位論文評審結果為“不合格”或定義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相應學科、學院、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本人應認真總結分析,嚴肅對待,并按以下意見進行處理:
1.研究生答辯前學位論文評審為“不合格”的情況,要求研究生本人修改或補充論文,取消該研究生本次申請答辯資格,并在培養方案規定的最長修學年限內按有關規定對論文再次進行匿名評審,合格后方能進行答辯。
2.各種抽檢結果為“不合格”或“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如無充分申述理由,要求研究生本人修改或補充論文,并在兩年內按照答辯前學位論文評審的有關規定再次進行匿名評審,如論文評審結果仍為不合格,將建議取消該論文作者已授予的學位,并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3.研究生院將對“不合格”或“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進行培養質量重點監控,兩年內對其指導的尚未授予學位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全部進行匿名評審。
4.答辯前評審或學校抽檢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暫停指導該論文的研究生導師招收博士及碩士研究生資格一年。
5.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黑龍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抽檢論文評審結果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指導該論文的研究生導師招收博士及碩士研究生資格一年。
6.學校開展的研究生答辯前學位論文評審和學位論文抽檢的合格標準以當年發布通知為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黑龍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抽檢論文評議結果以上級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
(五)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34號)和《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40號)的規定,學位論文經確認存在抄襲、弄虛作假、篡改研究成果、買賣、代寫等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研究生和導師予以處分。對參與上述行為的研究生,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已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對參與上述行為的研究生導師,取消其導師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